(2015)甬仑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屠书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屠书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明华。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屠书锋,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屠书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屠书锋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屠书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屠书锋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顾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