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刘健,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任贤存。委托代理人:张素珍,原告职员。被告:刘健,身份证住址***。第三人: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绵绵。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刘健,第三人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