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诉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德灯、余庭秀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新华村合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德灯,余庭秀,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新华村合兴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57号原告夏德灯,男。原告余庭秀,女。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新华村合兴村民小组。代表人吴恢亮,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灯、余庭秀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新华村合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新华村合兴村民小组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德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新华村合兴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建国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