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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申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何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申字第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山东天元建筑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某,居民。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临兰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