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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斌与陈学春、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学春,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778-1号原告陈斌,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俞柳英,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丹娟,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学春,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东坪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春,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陈学春、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陈斌请求:一、冻结被告陈学春持有的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股权;二、冻结被告陈学春持有的百色市广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股权。原告陈斌提供其与李娟平共有的房产以及案外人吴启忠与薛銮娇、薛由宝与吴华清共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原告陈斌并提供现金人民币400000元作为保全保证金缴存于本院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为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请求对被告陈学春所享有的股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学春持有的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00000元的股权,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告陈学春持有的百色市广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的股权,期限为二年;三、查封原告陈斌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西堤二路19号11号楼1505房(产权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区字第××号),期限为二年;四、查���原告陈斌与李娟平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号第33幢1单元2305房(产权证号: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号、梧房权证长洲区字第××号),期限为二年;五、查封案外人吴启忠、薛銮娇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B1组团7号楼B座33-A号商品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二年;六、查封案外人薛由宝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上街72号[房屋所有权证:融房权证R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融高国用(2001)字第03583号],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 星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严昌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瑞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