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与卢玉书、王柏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卢玉书,王柏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林庆爱,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玉书,成年,日照市东港区武装部职工。被告:王柏海,成年,日照市东港区武装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玉书、王柏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兰雪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张守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