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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与卢玉书、王柏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卢玉书,王柏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林庆爱,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玉书,成年,日照市东港区武装部职工。被告:王柏海,成年,日照市东港区武装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玉书、王柏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日照市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兰雪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张守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