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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四商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海门市中龙液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先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中龙液压有限公司,东莞市先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商初字第00016号原告海门市中龙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余南村18组。法定代表人陈龙威,董事长。被告东莞市先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狮子岭工业区C座。法定代表人XX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中龙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先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中龙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中龙液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永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