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学明与王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28号原告王学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联东村3区116号。委托代理人吴伟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小江。原告王学明与被告王小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金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泮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