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徐永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民,徐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99号申请人:张利民,男,1976年12月15日生。被申请人:徐永强,男,1970年6月18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永强位于滑县道城路与文明路交汇处世纪广场的房产(10010999)号商铺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利民所有的豫E676**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永强位于滑县道城路与文明路交汇处世纪广场的房产(10010999)号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