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辽宁成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成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辽宁成源置业有限公司,阜新市阜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84号原告:辽宁成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达,系辽宁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聪,系辽宁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牟铁军。第三人:辽宁成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才。第三人:阜新市阜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新,系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成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第三人辽宁成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阜新市阜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成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成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辽宁成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程惠华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韩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