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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与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翟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仙珠,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清杰,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陈蔚林人民陪审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