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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鹤伊分公司与伊春市新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鹤伊分公司,伊春市新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鹤伊分公司。负责人马清川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伊春市新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佶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鹤伊分公司申请执行伊春市新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伊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鹤伊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省运通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鹤伊分公司申请执行伊春市新东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每月分期给付,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