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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汤正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汤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绵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汤正明(绵阳市城区建军干鲜菜经营部)。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卓信综合市场2-137号。本院在执行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汤正明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非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