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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徐建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徐建红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徐于红。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徐建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徐建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建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徐建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