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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XX诉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121号原告邓XX,女,汉族,19732年3月14日生。被告石XX,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XX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