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邓XX诉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121号原告邓XX,女,汉族,19732年3月14日生。被告石XX,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XX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