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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赵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赵某,吴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余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系死者之妻),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某(系死者之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某(系死者之母),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余某诉被告陈某、赵某、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赵某、吴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某诉称:2013年1月28日,赵正海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余某现金40万元整,月息按四分计算即每月4%计算,2014年4月28日归还”。随后,原告向赵正海交付了现金40万元。然而在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赵正海催要上述借款本息,但赵正海推辞不予归还,至今无果。现赵正海因病身亡,其配偶陈某、儿子赵某、母亲吴某作为赵正海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按照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截止至2014年10月20日,两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息54133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41333元(该利息从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借条中的约定每月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陈某、赵某、吴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余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事项。2、借条1张、银行帐户记录1份,证明赵正海借款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人口信息的复印件3份(加盖印章)、村委会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赵正海与陈某、赵某、吴某的亲属关系,赵正海父亲已经死亡的事实,三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赵正海于2014年10月5日因脑出血死亡的事实。本院对余某向法庭提举证据认证如下:余某提交证据1、2、3、4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诉讼中,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向陈贤圣做了一份谈话笔录。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陈贤圣以其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43×××**)取款400000元,意欲归还欠付余某的欠款,因赵正海与陈贤圣有生意往来,陈贤圣向余某表示赵正海因年底需要支付工程款款项,可以将该笔钱借给赵正海,遂双方携带现金将该笔款项交付给赵正海。同日,赵正海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余某现金400000元(月息按4分计算),2014年4月28日”落款处载明借条人赵正海,担保人陈贤圣。上述款项经余某多次催要,赵正海分文未还。2014年10月5日,赵正海因病去世。另查明,被告陈某与赵正海系夫妻关系,赵某系赵正海、陈某之子。吴某系赵正海之母。赵正海之父赵明富已于早年离世。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赵正海向余某出具的借条内容看,双方约定了债权债务权利义务人、借款金额、利息等主要条款,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债权凭证合法有效,关于余某主张的借款利息过高,依法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于赵正海已于2014年10月5日去世,在没有证据证明赵正海对其遗产立有遗嘱的情况下,赵正海名下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陈某、赵某、吴某共同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应该由其遗产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现陈某、赵某、吴某均未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权,故被继承人赵正海生前所欠债务应该由其遗产继承人陈某、赵某、吴某在所继承的赵正海的遗产范围内共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赵某、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在继承赵正海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余某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本金40万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6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06元,由陈某、赵某、吴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存祥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霄凌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