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曾小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英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57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小英,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7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小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小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曾小英行至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蓝天人力资源中心门口,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龙某贩卖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被人赃并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曾小英处查获涉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珠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核查,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小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英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小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小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小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小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