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162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1-5。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青,女,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韩洋,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寒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