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邱保庆与邵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保庆,邵长华,邵杰,邵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866号原告邱保庆,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被告邵长华,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被告邵杰,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被告邵博,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保庆与被告邵长华、被告邵杰、被告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保庆在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保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冻结被告邵杰所有的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花园支行的存款至100万元。账号:***。二、冻结被告邵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花园支行的存款至100万元。账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