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蒙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蒙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16日,被执行人蒙某某刑满释放,因一直没有打到工作,无收入也无财产偿还债务。2015年5月12日,本案再次立案受理,经本院多方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钟 宏审判员  李永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艺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