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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代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银枝申请执行金国玉、张雅丽、郝致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代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枝,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金国玉,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太钢xx铁矿内退职工。被执行人张雅丽,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钢xx铁矿宿舍。被执行人郝致珍,女,70岁,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07)代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王银枝申请执行金国玉、张雅丽、郝致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金国玉、张雅丽、郝致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金国玉在银行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竹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