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杭守团与许涛、代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守团,许涛,代艮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78-1号原告:杭守团,个体业主。被告:许涛。被告:代艮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守团诉被告许涛、代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杭守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代艮春及其妻子杨武云(曾用名杨晓庆,身份证号码××)共同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东郡华府小区20幢903室(房地权证号为:定字第××号,建筑面积113.89平米)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并由安徽省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包公路西侧米兰印象小区7幢商铺南103室(房地权证号为:定字第××号,建筑面积132.12平米)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杭守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保全担保人安徽省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包公路西侧米兰印象小区7幢商铺南103室房屋(房地权证号为:定字第××号,建筑面积132.12平米)予以查封;二、对被告代艮春及其妻子杨武云共同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东郡华府小区20幢903室房屋(房地权证号为定字第××号,建筑面积113.89平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