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周玉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周玉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116号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戴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玉琴,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被告周玉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故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