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幸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8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被告从来没有管过我,包括我生病也没有问过我管过我,就把我送回娘家不闻不问,因此导致我与被告的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了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说的情况不属实。原告生病后我有××。原、被告没有吵过架,我觉得我们家对原告很好。原告回娘家后,我们找人叫了好几次。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庭审中,原、被告均称彼此婚前相互了解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没有闹过矛盾。原告称,2014年农历7月初八,因自己在原告家居住心情不好,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现在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现在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了强烈的和好愿望。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还查明,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款10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返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均认为相互了解尚可,并自愿登记结婚,应当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均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没有闹过矛盾。虽然原告因一时心情不好与被告分居生活,并因此认为现在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要求离婚,但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了强烈的和好愿望。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夫妻之间没有什么矛盾,应当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时间不长,以双方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关心、相互包容和谅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幸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