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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广饶县大王镇载银配货中心与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大王镇载银配货中心,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载银配货中心。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邓洪国,该配货中心业主。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会来,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广饶县大王镇载银配货中心与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3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广饶县大王镇载银配货中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