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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经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书田与被告周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田,周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经初字第1542号原告张书田,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志诚,男,系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蜂,女,66岁,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书田与被告周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田诉称,2008年4月10日,借款人张顺立向原告借款4000元,约定年利率千分之六十。2010年11月14日被告偿还了之前的利息,本金4000元未还。2015年2月3日,被告的丈夫张顺立患病去世。被告以该借款以借给别人为由,待其办完丧事后偿还。现被告已办完丧事,其相互推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经查,汝州市王寨乡大拉村八组没有周蜂此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称的被告周蜂,与本案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书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平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