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第3166号原告林某,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张 世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