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洪燕与被告陈修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陈修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洪燕,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漯河市。被告陈修齐,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燕与被告陈修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燕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