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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文霖与华亭县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霖,华亭县第二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李 文 霖 与 华 亭 县 第 二 中 学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文霖,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华亭县第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霖与被告华亭县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霖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文霖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文霖负担。审判长  王爱君审判员  郑芳芳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