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文霖与华亭县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霖,华亭县第二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李 文 霖 与 华 亭 县 第 二 中 学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文霖,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华亭县第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霖与被告华亭县第二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霖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文霖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文霖负担。审判长 王爱君审判员 郑芳芳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