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密贵瑰、司荣彬、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5)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密贵瑰、司荣彬、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密贵瑰、司荣彬、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密贵瑰名下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某广场,房产证号为20××82项下的全部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