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岩、胡海德与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胡海德,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40号原告赵岩,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胡海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机关事务管理中心619室。法定代表人樊华,经理。原告赵岩、胡海德诉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岩、胡海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岩、胡海德撤回对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