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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瞻与史云侠、陈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瞻,史云侠,陈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42号原告:高瞻,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史云侠,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雷,男,196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斌,萧县庄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瞻与被告史云侠、陈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