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瞻与史云侠、陈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瞻,史云侠,陈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42号原告:高瞻,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史云侠,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雷,男,196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斌,萧县庄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瞻与被告史云侠、陈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