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振祥、张淑贤等与杨镇方、南宁市威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祥,张淑贤,王爱芝,吕爽,杨镇方,南宁市威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吕振祥。申请执行人张淑贤。申请执行人王爱芝。申请执行人吕爽。被执行人杨镇方。被执行人南宁市威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法定代表人何灿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振祥、张淑贤、王爱芝、吕爽与被执行人杨镇方、南宁市威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赔偿金218339元及利息,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杨镇方所有的挂靠在南宁市威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桂A×××××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经本院委托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4382元。经委托,广西鑫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以54500元的拍卖保留价对桂A×××××中型厢式货车采取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依法调整拍卖保留价后,广西鑫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43600元的拍卖保留价再次对上述车辆采取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又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以上述车辆作价抵偿本案债务,并同意将该车辆退还给被执行人。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1833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