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海明与陈斌、陈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明,陈斌,陈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陈海明,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陈斌,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陈槐华,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明与被告陈斌、陈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志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0元,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陈海明负担。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巧(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