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梁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