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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永基与何志冲、陈丽华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基,何志冲,陈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基,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隆新村新村北一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3********。被执行人何志冲,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二街*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62********。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丽华,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一街**号*楼。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3********。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关于陈永基与何志冲、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424757.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2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华、何志冲名下的财产,现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5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