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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方某,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程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启云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人民陪审员  崔世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