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军与吴刚、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吴刚,罗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王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吴刚,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虹,女,40岁,汉族,系被告吴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吴刚、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180,本院退付其59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