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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骆庆忠、张新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庆忠,张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骆庆忠,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新会,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骆庆忠与张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