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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大海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王大海,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西侧龙腾万霖花苑东区11#楼28-29号1-2层。负责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海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王大海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