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29日,汉族,执行人 刘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2011)金中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3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刘某某仅按协议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借款40000元,剩余借款59454.50元至今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资账户,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中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开荣审判员杨开成审判员俞志斌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