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0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毕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3日,高中毕业,住滁州市琅琊区。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唐某某的银行存款26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