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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王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江陵审 判 员  牟绍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