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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韩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00-1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告韩喜林、杨恒山、闫兆辉借款保证合同一案,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判决书中漏写上诉期限,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段之后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