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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咸阳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3月23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796.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