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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拒缴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14号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拒缴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被投送到呼兰监狱服刑,经查暂无缴纳罚金的能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对14000.00元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凌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