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行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利辛县恒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利辛县恒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行异字第00007号案外人:翟占标,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恒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超,经理。本案在执行李艳华诉被告江兆灵、利辛县恒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案外人翟占标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翟占标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翟占标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翟占标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判长 魏协军审判员 高 洪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