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玲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26号原告:王玲,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王玲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