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吕兵与巢湖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吕兵,巢湖金桥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44-1号申请执行人:周吕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巢湖金桥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吕兵与被执行人巢湖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巢湖金桥拍卖有限公司的名称已经变更为安徽金海拍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徽金海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徽金海拍卖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吕兵清偿债务68483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利民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灯附件: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