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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广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伟俊与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俊,朱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陈伟俊。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昪君,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宁,现下落不明。原告陈伟俊诉被告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俊的委托代理人李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俊诉称:2013年12月3日,朱宁向其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朱宁仅归还了2万元,尚有3万元未归还,其多次催讨不着后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朱宁立即归还其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朱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向陈伟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伟俊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用于家里付款,定于2012年12月25日之前归还,若逾期则��每月2000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借款人:朱宁”。另该借条下方空白处载明:“已付贰万元整,2012.12.20.剩下欠款叁万元整(30000)在2013年3月25日前归还,多谢!朱宁,2012年12月20日”。后朱宁未按约归还借款,陈伟俊催讨未着,遂于2015年1月1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伟俊为了证明朱宁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借条一张,朱宁未到庭答辩,对该份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朱宁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陈伟俊要求朱宁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归还陈伟俊借款30000元,并��付利息(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80元,由朱宁负担。该款已由陈伟俊预交,朱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陈伟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祝 翔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王荣荣书记员缪子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